关于曹海南与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咨询意见
曹海南先生:
就您与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出具如下法律咨询意见:
一、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分析
(一)2400万工程款去向不明问题
湖北隆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楚安公司主张的2400余万元“已付”工程款存在严重疑点。其既无法提供如扣款凭证、银行流水、您本人签字等有效凭证,会计核算体系也存在混乱状况。其中,代付杂项费无任何付款依据;克扣的水电费、检测费等缺乏您的签字确认且与工程关联性存疑;备用金中部分款项去向不明。原审法院在楚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款项合法支付及正当用途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款项为已付工程款,违反了《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审计需以真实完整凭证为基础的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要求,巨额资金去向不明,相关人员存在私分嫌疑 。
(二)工程造价鉴定不合理问题
1. 结算依据矛盾:楚安公司与发包方洪山城投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明确以《中诚信达造价咨询报告书》作为总价包干依据,但原审法院却采用《博成咨询报告》进行结算,导致您实际施工的4#、5#楼及地下室工程金额被削减1094万元,严重损害您的权益。
2. 鉴定意见书漏项:《鉴定意见书》相较于《博成咨询报告》,又漏计扩大地下室电气、给排水等工程款项近500万元,且费用分摊方式不合理。即便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也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即楚安公司与发包方的结算文件)结算,原审法院做法违反公平原则与司法解释精神。
(三)利息计算错误问题
案涉工程款自2018年8月31日起逾期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相关指导性判例,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审法院按较低的一年期LPR计息,导致您合法利息权益受损,该计算方式显失公平。
二、法律责任分析
(一)民事责任
楚安公司在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结算等方面存在过错,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补足因不合理结算导致的差额、按照正确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等民事责任。原审法院错误的认定和判决,未能正确适用法律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再审程序中应予以纠正。
(二)刑事责任
若楚安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无法对2400余万元工程款的去向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有效支付凭证,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其行为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甚至私分工程款,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应依据《审计法》第四十条启动专项调查,彻查资金流向 。
三、再审程序应对建议
(一)证据补充与强化
充分利用现有《审计报告》作为关键证据,进一步收集楚安公司会计核算混乱、无法提供有效支付凭证的相关材料。同时,整理楚安公司与发包方的总包合同、《中诚信达造价咨询报告书》等,以证明应参照的正确结算依据,以及工程实际施工范围、工程量等相关证据,补充鉴定意见书漏项部分的施工资料,为再审提供坚实的证据支撑。
(二)法律依据主张
在再审庭审中,明确向法庭阐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强调2400万元工程款认定违反《审计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工程造价结算应遵循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利息计算应依据第十七条及相关判例,要求再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司法调查
积极与再审法院沟通,申请依据《审计法》第四十条,对2400万元争议款项的去向进行专项调查,督促司法机关彻查资金流向,若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保障工程款的合法归属。
综上所述,您在本案中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在再审程序中应积极举证、合理主张法律依据,推动司法机关公正裁决,维护自身权益及建设工程市场的法治秩序。
以上法律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行动还需结合案件进一步发展及证据情况确定。
北京李新德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0日